食品檢測報告是食品安全執法辦案的重要依據,有很強的證據證明力。但實際工作中不少執法人員對食品檢測報告的認識還停留在“拿來即用”的階段,不會分析報告,把報告神圣化的傾向明顯,以致辦案定性處罰不夠準確。本文擬專門討論如何科學理性地閱讀以及運用食品檢測報告。
一、正確認識食品檢測報告的性質
2015年我國《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關于證據方面,有一處修改是將“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在法律定性上,食品檢測報告就屬于“鑒定意見”的一種。我們對食品檢測報告的定性認識,如果將其放在《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就會有比較清醒的認識。
原《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鑒定結論,意味著該證據是終局性的,是不容置疑的。而鑒定意見意味是專家的個人認識和判斷,是個人意見的一種,雖然基于專家的專業性,鑒定意見有很高的權威性,但也不是板上釘釘的結論,而是可以修正的。因此,我們在收到食品檢測報告后,應先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如符合證據“三要素”的,才能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
二、審查報告的形式要件
形式完備齊全,是食品檢測報告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執法人員收到報告后第一步要做的是明確對報告形式要件嚴格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檢測機構是否有相應的資質、檢測機構及具體檢測人有無簽章,檢測報告有無對應的檢測單等。還包括檢測報告有無依照規定送達,當事人有無提出復檢要求,如有復檢應審查復檢報告。
三、所依據的檢測標準
明確檢測標準是今后案件定性處罰的重要依據。目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清理已取得重大進展,但并未完全清理完畢;同時根據情況變化,食品安全標準也一直處于動態調整之中。此外,由于執法機構受能力、精力所限,往往不會對檢測機構的檢測依據提出明確要求,實踐中檢測機構往往在食品安全標準之外,還會依據質量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進行檢測。
依據不同類型的檢測標準做出的不合格結論,執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應有相應不同。由于處于食品標準大幅整合的特殊階段,還要審查檢測標準的有效期,以及有無替代標準。行政處罰法律適用一般要遵守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食品標準作為技術性法規,在適用上也應堅持同一原則。
四、對檢測結論進行必要分析
如前所述,同樣是檢測不合格結論,法律適用會有所不同。初步來看,比如檢測依據了企業標準、推薦性標準,有可能要適用《產品質量法》進行定性處罰,而不是《食品安全法》。但問題往往沒有這么簡單,雖然檢測依據了企業標準或推薦性標準,但如果檢測項目同時在食品安全標準中也有同樣規定的,那該批食品實質違反的是食品安全標準,應根據《食品安全法》定性處罰。
如果企業標準或推薦性標準嚴于食品安全標準,檢測結果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符合企業標準、推薦性標準的,一般應根據《產品質量法》定性處罰。所以對依據企業標準、推薦性標準做出檢測結論的案件,尤其要慎重。
五、準確處理無檢測結論
出于各種原因,檢測機構可能會出具有檢測數值但沒有檢測結論的報告,也就是說報告沒有明確判定受檢食品是否合格。比如執法機構送檢某一批次的肉制品,要求對成分進行檢測。檢測機構按規定檢測,并出具了肉制品含有豬肉、鴨肉的成分的報告,檢測結論沒有判定合格不合格。
在這種情況下,執法機構顯然不能強行要求檢測機構下結論,而是要結合案情進行判斷,根據食品標簽標示情況,認定該批肉制品是否有摻雜摻假。
六、要敢于對檢測結論說“不”
在第一部分我們已對檢測報告的性質進行分析,如果有明確事由依據,執法機關完全可以否定檢測結論。舉例來講,比如食品檢測中常見的食品添加劑檢測項目。檢測機構檢測出受檢食品含有微量某一食品添加劑,然后依據該食品添加劑不得添加的標準要求,做出不合格的結論。
在這種情況下,執法機關還不能輕易予以確認,因為檢出該食品添加劑并不意味著食品生產過程中肯定存在添加食品添加劑的情況,還有可能是因為食品添加劑合法帶入或者本底存在等原因。
原國家衛生計生委曾答復指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是規范食品添加劑使用的標準,有明確的適用范圍。食品本身天然存在的物質(本底)如天然存在的苯甲酸、鋁等不屬于食品添加劑的范疇,不適用于本標準。對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適用情況的監控(即過程監管,如食品生產過程中食品添加劑的投料記錄等)是判斷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是否符合標準的最好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