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單位把未檢出的因子以1/2檢出限來計算排放量,也有些單位直接認為未檢出的因子排放量為零。之所以出現這種現象,小析姐覺得有兩個原因,一個是有些檢測單位對環境監測規范不熟悉或者理解不透徹所造成,另一個原因是目前現行的環境監測規范確實還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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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和廢水
(1)《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9.6.2: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使用的“方法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表示。《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 91.1-2019)9.7:對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有效測定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數據處理:
a.日均濃度值統計時以1/2方法檢出限參與計算;
b.總量統計時按HJ/T 92執行;
c.對于某一類污染物的測定,如果每個分項項目的監測結果均小于方法檢出限,在填報總量的結果時,可表述為“未檢出”檢并備注出每個分項項目的方法檢出限;當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分項的監測結果大于方法檢出限時,總量的結果為所有分項之和,低于方法檢出限的分項以0計。
(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92-2002)10.5:對某污染物監測結果小于規定監測方法檢出下限時,此污染物不參與總量核定。
(3)《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HJ 442-2008)7.3:監測數據產生后,在對數據準確性確認后進行必要的統計,其中未檢出部分按檢出限的1/2量參加統計計算。
(4)《海洋監測規范 第2部分:數據處理與分析質量控制》(GB 17378.2-2007)4.4:低于檢出限XN的測試結果,應報“未檢出”,但在區域性監測檢出率占樣品頻數的1/2以上(包括1/2)或不足1/2時,未檢出部分可分別取XN的1/2和1/4量參加統計運算。
(5)《水環境監測規范》(SL 219-2013)12.2.5:年平均值以算術平均法計算,小于檢出限的按1/2方法檢出限參加計算。但在統計污染物總量時以零計。
(6)《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統計技術規定(試行)》(環辦監測函〔2020〕82號)第七點: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時,以1/2檢出限值參與計算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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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和廢氣
(1)《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國家環保總局公告 2007年第4號)附件五第二條第一款:若樣品濃度低于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并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
(2)《室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T 167-2004)7.1.4:如樣品濃度低于分析方法最低檢出限,則該監測數據以1/2最低檢出限的數值參加平均值統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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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11.3: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未檢出”報出,參加統計時按1/2最低檢出限計算。
近年來,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檢測分析設備的不斷更新和檢測技術的不斷進步,使得環境檢測領域也出現了很多新的檢測方法。這些新的方法更先進,檢出限更低。對于同一個樣品,用不同的檢測方法,可能會出現“檢出”和“未檢出”兩種檢測結果。為了確保檢測數據更客觀、更準確,建議環境監測機構在滿足監測需要的前提下,盡量采用檢出限更低的方法。